時間:2022-05-23 09:49
6.案例學習
某市公路管理局采購工程箱體檢測服務公開招標,預算為280萬元。經評標委員會評審,A供應商以255.9萬元的價格成交。中標通知書發出后,A供應商遲遲不與采購人簽合同。在采購人再三催促下,A供應商提交放棄中標申請函,稱因關鍵設備采集器出現故障返廠檢修耗時較長,無法正常履約,所以申請放棄中標。
采購人收到棄標函后向財政部門報告,財政部門研究了A供應商的棄標函和采購文件要求后,告訴A供應商采購文件并沒有要求必須采用自己的設備進行檢測,租用其他廠家的設備也可以,若沒有正當理由棄標則可能面臨著被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、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禁止在1-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。
聽完財政局的告誡,A供應商反悔了,表示愿意去租賃設備盡快按照要求履約。但是,采購人表示已經在與排第二順位的B供應商溝通簽合同事宜,拒絕與A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。
問題探討
供應商棄標后又反悔,采購人能拒絕與其簽合同嗎?
專家點評
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,一般而言,采購人發出采購公告屬于民法典中要約邀請行為,供應商的投標響應屬于要約行為,采購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。要約、承諾達到一致,就意味著合同成立。供應商提交了棄標函,屬于撤銷要約,但政府采購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,在開標后投標人不得撤銷要約。
資深專家認為,本案例中,供應商因關鍵設備采集器出現故障返廠提出放棄中標,并不屬于正當理由,其提交棄標函的行為屬于違規行為,且已經完成,不存在反悔的可能性,采購人可以拒絕與該供應商簽訂合同。采購人可以為了推進項目,出于采購效率方面的考量,選擇順延與排名第二的供應商簽合同。在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后,是否順延第二順位中標候選供應商,還是選擇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,是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四十九條賦予采購人的權利。一般來說,采購人要結合經濟性、效率性綜合考量,如果第二名的報價高出第一名較多,采購時間又比較充裕,不宜順延第二名簽訂合同。
專家同時也提醒,供應商一般有自己的法務團隊,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應當了解法律法規的要求,明白放棄中標、成交的后果。政府采購程序合同是嚴肅的,供應商作出放棄中標或成交的決定時應當審慎、慎重,而不能放棄中標后又隨意反悔。
法規鏈接
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
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,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,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,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。
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(財政部令第87號)
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,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,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。